代表国家公民实现利益管领、保护、保值、增值、资源配置。同时,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2.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一般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只不过是移植的概要的规定。国家机关财产是相对固定物权人的财产,一般不进入流通领域,不发生法锁关系,故不太适用担保物权法。
总体上是个内部的信托物权关系,他们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等项物权有着明显的职业或者职务的烙印,专门的职能部门和职务较高的拥有较大的管领权、管理权、自主权、决策权、监督权、处罚权等权利,决定了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设立、规范、行使、调整、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但不是“和稀泥”式的改善物权关系,需要将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的界限严格区分开来,将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严格区分开来,做到人人不滥用职权、不独裁专制、不越红线行使物权、不渎职和盲目放权、不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的权利,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
二、定限占用物权
1.定限
定限,是指国家机关所占用国家的不动产与动产等财产是“双定限”的:一是国家机关对于该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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