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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第2节)

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国家法人的特征,是对应于国家主体特殊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及其他使命而存续的,区别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征。

首先,国家法人集庞大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事权、人权于一体,形成巨大而周密的权力网络体系,对外国产生强大的抗衡力、排他力和威慑力,对国内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与管制力。

其次,国家法人的物权关系可以涵盖一切领域,物权品种最为齐全并且最为突出,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首屈一指,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信托财产权等权利也很特殊,是其他物权人所不能企及的。

其三,国家法人的物权价值观是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全部财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满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的同时,尽量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四,国家法人的全部财产权是制度信托财产权,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依法进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统治权、管领权、支配权、管理权、管制权的行使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执行。

其五,国家法人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随时随地接受人民的委托与监督,凡是国家大事不得由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作主,所有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二、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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