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1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第3节)

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当他们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公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是神通广大的,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迅速膨胀的,从各个领域取得的利益是海量的,甚至于体现出至高无上的物权架势和物权地位。当他们依法行使本分的自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和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必须大大缩小范围,必须缩小到每一个大小单位与个人。

细分物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大部分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国家的极大的和极少受限制的权利,一个是自家的极小的和极多受限制的权利。

2.特别容易公权私化

国家机关法人是个庞大的权利网络组织系统,很容易与国家法人的各种权利混淆在一起,各种权利也很大甚至于无人能及,所支配的资产数量大得非常惊人且监管难度大。通常情况下,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官员的难度也很大,很多时候甚至于小贪官屈从于大贪官,或者近墨者黑、为虎作伥,造成贪污受贿集体化、合作化、抱团化甚至于机制化、制度化。

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缘故,许多有实权的国家机关特别容易公权私化。譬如,工程承包或者政府采购得好处费、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官商勾结坑民利已、利用工作之便搞矿产资源私有化并从中渔利、假借招商引资来中饱私囊、国有企业改制通同作弊并索贿受贿、破费国家资财超标准修建高档楼堂馆所或者购置高档汽车并捞钱与豪华享受、设立小金库私分国家财产谋私利、滥发奖金津贴实物、贪污挪用公款为本单位与个人谋取私利、以出国考察访问培训等名义挥霍国家财产等等,都是公权私化或者以权谋私的恶劣表现。甚至于有的中央国家机关多年来带头私立小金库、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