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定限于国家的财产占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则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法人主要是静态保持的定限占用物权体制。
国家法人的物权具有最大宗、最广泛、最活跃的特征,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个产业之中,并且始终担负着国家物权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由于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既是定限的,又是静态的,比较国家法人的物权又是权轻和“量小”的,性质上、权能上、权势上、质量上、批量上和物权类别上,远远不能与之匹比。
2.两者之间的物权有主体、客体、信托、定限、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别
国家法人和国家机关法人均采取制度信托物权模式,但前者是一个极大的网络模式,庞大无比,可以对全国的每一个人发生正面或者侧面的物权关系,后者是一个极小的单纯模式,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内部发生物权关系。前者很多是高级和特级的物权,很少是定限物权类型,后者基本上不涉及到高级和特级的物权,基本是定限物权类型。国家法人可涉及到生产生活甚至于国外的各种物权领域,物权品种网络化、多样化而活跃化,而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领域是小之又小的,物权圈子狭窄而相对呆滞,甚至不如小型私营企业的物权品种和活跃程度。
结论只有一个:国家机关的财产不能等同于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国家的财产不能孤立地认定为国家机关自己的财产。虽然国家的财产是由国家机关来掌控,毕竟国家机关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托管单位。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即:1、本文所指国家,实指“国家法人”;国家财产,实指“国家法人财产”;国家物权,实指“国家法人物权”;2、本文所指国家机关,实指“国家机关法人”;国家机关财产,实指“国家法人财产”;国家机关物权,实指“国家机关定限物权”。法人是行政管理法的术语,用在物权法中有点累赘,故不是常用术语。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时候不得不使用“法人”这个术语。
目前有了企业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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