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禁止国家机关私设小金库谋取私利,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外国银行存款或者连同亲属在外国私人投资等等,这些党纪国法应当严格执行。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将国有资产、国企资产写入相关条款之中是个很大的的进步。由于许多条款过于抽象,似乎忽略了一些重要项目。并且,这些重要项目,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中没有体现出来。许多法律专家和法律爱好者,对此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
第一,向侵权和腐败分子追查、追回国家机关财产、国企资产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个关键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关于这一点,早在几年前,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多次呼吁用严格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国有资产。如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之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扬哓青、毛主席旗帜网评论员红木(郭松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韩德强、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成瑞、原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刘国光等,他们特别担忧国有资产流失,希望物权法能够如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巩献田表示,他从来没有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是他坚决反对来路不正、来路不明的私有财产。他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才能得到可靠的保护,而且“在法律地位上,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能同等对待。”;“对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应不受时间限制”。杨帆说“法律的制定,要考虑中国的社会实际,张维迎他们认为赦免了私企‘原罪’,就天下太平了,这是有偏差的。如果把这些暴富起来的人的财产合法化了,会引起更大的问题。国家不清算,老百姓会来清算。”(南方都市报2005年3月10日A20~A版、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A10版等)
张新宝等法学家则从法学技术角度,论证并提出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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