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诉讼时效的措施,包括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一同保护:一是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由民法通则的2年时效修正为20年时效;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认为不会发生时效之适用问题;三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一般说来,不适用诉讼时效。(张新宝《物权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84~187页)
以上这些措施,虽然比民法通则进步了些,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首先,过去在保护国家财产时,一般采取利用公法和公诉的渠道进行,也有的国企被当作民商事主体利用民法和民诉的渠道进行,无论是采取什么渠道进行,但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措施一直是优先级的措施,能否将公法的诉讼时效统一到物权法诉讼时效上来?
其次,许多人认为保护国家财产是多管齐下,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优先照顾,好像保护国家财产比保护私人财产容易。其实不然。国家财产不仅来自私权私利的侵害,而且还来自“公权公利”(假公济私的权利)本身的侵害。私有财产是私人亲自管领,财产关系并不复杂,而国家财产往往是多头管领,财产关系非常复杂。就是说,国家这个权利主体表面上看起来是很强大,实际上很弱势。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这个关键的诉权关系上,国家财产被侵害的已知点比私人财产被侵害的已知点要朦胧得多。在这一点上讲,财产保护的天平,向国家财产倾斜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其三,由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往往处于弱势,有史以来,国家财产被侵害的规模与数量最大,问题最为突出。如中国在改制过程中,仅仅十几年时间,按照经济学家郎咸平的说法,国有财产损失高达13万亿元;按照经济学家胡鞍钢的说法,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因腐败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1万多亿元;按照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说法,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因腐败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6万多亿元。以上3个数字是交叉统计的数字,不能累加,但足以令人怵目惊心了。有鉴于此,国家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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