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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6-1

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基本权益

一、基本概念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权益,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依照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标志着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类型分别为国有资产占用权(用益权)、国有资产用益物权、国有资产信托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单一占有权、国有资产单一使用权等不同类型。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权益,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家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暗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是指国家投资举办并由国家机关直接领导的有经营权或者无经营权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单位,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比较密切的后勤式服务单位。包括参公(国家机关附属机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四种基本类型,也分为分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简义与繁义的事业单位等类型,或者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它们有着不同程度的投资权益与资产权益。事业单位法人组织需要依法登记注册,自登记之日起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与排他效力。

确认各种国家事业单位的类型、性质与物权结构,区分各种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物权保护的首要的一环。这里面牵涉到国家与单位及其个人的财产权关系,需要一一进行厘清。从物权法第54条规定中可见,同为国家事业单位,自主支配和他主支配财产的权利是不相同的。

本条款,实质上将国家举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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