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7-1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类型
国家事业单位的类型,依据财政类型划分,参公、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4种基本类型;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依据物权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定限占用物权系列、信托用益物权系列和信托所有权系列,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主要定义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国有资产,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
事业单位法人的甄别意义重大。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组织主体。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其实与事业单位法人是同一个概念。
有时候容易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法人单位混淆在一起,甚至于与国家法人混淆在一起,这就会导致物权主体不清及其他一系列问题发生。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来衡量各自的物权身份与地位很有必要。否则,就会直接直接损毁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后果肯定是不堪设想的。
下面从含义上再作进一步的分类。
一、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
国家事业单位,分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也可以分为简义的和繁义的事业单位,在定性与定量分析上不能等量齐观。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模式,大多数应当是维持在一种水平之上,少数单位有加物权或者减物权的甚至于升级或者降级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展与客观条件,取决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某些事业单位采取企业化管理,在国家法人放权的条件下,事业单位法人加入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这叫加物权;某些事业单位采取国家财政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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