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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0-1(第4节)

事业单位与国家法人的法锁关系是制度法锁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是有比例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常态之下应当是单一的法锁关系,政府是应当拨款扶持或者补贴的定期或者长期、周期的债务人,事业单位是债权人。非常态之下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处分了单位的大宗财产,其收入需上交国库的,政府则成为债权人,事业单位是债务人。在政府成为债权人的时候,如果政府对于事业单位有欠款,尤其是政府拖欠了职工工资的,事业单位应当有权以以上款项来充抵。法锁关系的作用可见一斑。

多数情形下,法锁关系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锁关系是可以独立于法律关系而单独发挥作用的。有些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法锁关系来自行解决。法锁关系类似于债权合同关系,但债权合同以文字合同为生效标志,而法锁关系不一定以文字合同为生效标志。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事业单位的权益,做到应保护尽保护。如一些基层政府拖欠基层教职员工的补助工资或补贴费,即使是他们没有具体的合同签订,但国家政策在那里,法锁关系也可以生效。

4.信托关系:事业单位与国家法人的信托关系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是分档次、分项目、分范围的信托关系。可以采取“抓大放小、抓重放轻、抓主放次、抓头放尾”等办法来搞好双方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事业单位的财产,也是国家的财产,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各有各的制度信托物权责任,如果政府将事业单位占有的财产全部交给事业单位,这确实应当慎重考虑,依法依程序办理,最好通过当地的人大会议批准才执行。

如有的城市的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歌剧院的造价动辄是几千万至几亿、几十亿元,那是很多纳税人的血汗钱堆积而成的,政府应当一如既往地加强管理,一刻也不能放松。起码来说,那些大宗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头号财产等必须严管的财产不能随意送给事业单位,因为此类事业单位是半经营半补贴性质的,容易将国家财产与单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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