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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0-1(第3节)

好事。俗话说,再穷也不能穷孩子,再苦也不能苦教育。目前许多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分担,而政府当甩手掌柜是非常可耻的。

全部财产属于专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和严格的收益权,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在国家指导价格控制下,具有半自主经营权、半自主收益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物权。

2.物权关系:最好分为内部的和外部的两种物权关系。

(1)内部的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即国家)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也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但适当地收取合理费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不完全排他性的专有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仅获得国家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使用权和局限性的收益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交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世的物权关系。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在对世或者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时,可能会发生一些物权变化。一方面对于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物权可以维持在定限用益物权上,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动产之类的物权有可能与财产处分权发生关系。如医院里的处方药,医院里有采购权和处方销售权,对于一些过期作废或者不合格的药品有销毁权,类似的权力很多。原则上,首先要保证做好社会服务工作,其次是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对于这种不动产与动产的混合物权关系,我们不妨仍然称之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主物权、动产物权是从物权,物权属性应当是“从从主转”。例如农村的佃农,其收益租赁的物权是用益物权,地上产物或者附着物的物权是所有权,总体上仍然是用益物权。

3.法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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