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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1-1(第2节)

式是不相同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事业为原则的,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能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与优质服务。将这种事业单位混同于国有企业,甚至混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肯定是有害无益的。如电视台收取天价的广告费,首先严重受害的是广告主,最后全部由广大的消费者来埋单。

虽然同属于所有权,毕竟所有权性质和限制程度是不同的。附公益性和不附公益性质的所有权,尽管在权能上名义上是一样的,肯定存在减权和不减权之别。

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单位并实行企业化管理转型,或者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不再是“统包统管”制度,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国家信托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收益权,有经营收益的严格的处分权,不动产和其他动产的处分权一般地需要加以严格限制,应定义为国家信托财产所有权或者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与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相类似,也从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定限所有权。具有自主经营权、自主收益权和半自主资金支配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处分权,这里是指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处分权,对于国家法人的产权和其他财产不能擅自转让、变更与消灭。

2.物权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也有可能涉及到。这种制度信托所有权,仍然需要保留“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三位一体的国家财产信托所有权,只不过是有一些权利下放到事业单位法人去了而已。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一般性的专控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国家专控下的收益权、处分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共享”的法定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是服务与经营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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