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时使用的法律工具,免不了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之类的民事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国家财产保护法完全适用于此类物权责任人。各个行业的特征不同,专业性法律的运用是经常性的。因为是知识密集型单位,与派生的不动产和派生的动产等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机会很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责任很重。
3.法锁关系:对外的法锁关系多于对内的法锁关系,普通的法锁关系多于制度的法锁关系。
对外的法锁关系,以合同主债权法锁为多见,以担保债权法锁为少见。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不能随意用自己的财产跟别人或替别人担保,事业单位支配的财产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向事业单位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是完全可以的,来者不拒。这种担保物权是单向进入的,没有出口的。
对内的法锁关系,退为较少机会的制度法锁关系,比其他两种事业单位的制度法锁关系少了许多项目。比较大的一种,应当是营利能力大或者利润积累多的事业单位,负有主动地向出资的政府上交红利的义务,不是交完税就完事了的那种。这里面,国家法人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债权人,事业单位法人是主动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债务人。大型事业单位的责任大于中小型事业单位的责任,是不能扯平账的。
4.信托关系:包含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两个方面。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重点,是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内部人腐败和外部人侵权,严厉打击截留、挪用、私分、哄抢、破坏国有资产的违法乱纪行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并不是万能胶,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仍然是定限的,因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仍然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普通信托物权关系,应当是事业单位特有的一贯制的信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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