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之外,国家对于国家机关等方面的出资,同样地具有出资人权益,需履行出资人职责。
所谓出资,应当包括出资金、出资本、出资源、出产权、出市场、出人力、出技术、出物权等资源要素、权利要素的出兑,不仅仅专指出资金、出资本的出兑。
国家出资人权益,也是国家法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国家出资人是极大、极重要和极特殊的一类物权主体,基于宪法和各种制度物权法的法治原则精神,基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国家出资人享有的特殊的权益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出资人享有一系列特殊的优先权
国家出资人作为一个全局性整体性关键性的极大型物权主体,从国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享有一系列特殊的优先权。
在天地人海等各种自然资源利用上可以享有垄断性或者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在国家关键的产业、事业、市场、人力、物力资源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甚至于包括对外经贸关系、国家公海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优先权;在国家财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度、利用、生产、分配、消费、流通、交换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统治、管理、管领、支配的特殊优先权;在发展国有经济、壮大国有企业、发挥整体优势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别排他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在各种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和确认、保护、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国家出资人特殊的优先权,可以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社会的各行各业甚至于各个层面,甚至于可以涵盖国际社会的几个重要层面,并有不可动摇与替代的特殊地位。
2.国家出资人享有一系列特殊的财产信托支配权
国家出资人的财产支配权是任何其他权利人所不能比拟的。在国家出资人的特殊的优先权作用下,一个物权主体由三大物权主干组成,国家统治法人、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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