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法人三位一体地行使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信托支配权。
国家统治法人是受人民之托的总支配人,国家机关管理法人是受国家统治法人之托的分支配人,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是国家机关管理法人之托的分支配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财产权是人民的财产权,国家统治法人的财产权是人民的财产权。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所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国家统治法人的财产权,也是人民的财产权。
国家出资人一系列特殊的财产信托支配权是法定的国家财产信托支配权,又称之为国家财产制度信托支配权。制度信托支配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决定的特别信托支配权,比意定的信托支配权的法律效力和公示力、公信力更高更好,有些内容则会上升到宪法规定的高度来规范与调整,具有无可怀疑、无可抗拒的执行效力。实际上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种是中心圈子,也叫密切财产信托圈子。如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全体工作人员,都与国家财产权密切联系、密切合作、密切管控。第二种是外围圈子,也叫松散财产信托圈子。主要是指中心圈子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但他们具有群众监督、民主决策与享受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一般流通领域可以参加公平交易。
原则上,那种认为国家机关财产是国家机关自己的财产、国家企事业单位财产是国家企事业自己的财产的说法,都是完全错误的。当然,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企事业单位作为具体的法人,在诉讼维权的时候灵活运用为“我方的财产”是可行的,这属于变通的概念。
二、国家出资人特殊的财产保护权
1.财产保护权
国家出资人本身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物权人,总体上说是国家利益高于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在多数情势下是处于优先保护的位置上并且不可动摇的。物权法所示的平等保护原则,只不过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的平等保护。
国家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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