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对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和产权的信托所有权,包括国企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包括国家法人出的资金、资本、资源、产权、市场、人力、技术、物权等资源要素、权利要素。
所谓国有企业,又称国家出资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规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同一个利益共同体的,但又是国家出资—出资金、资本、资源、产权、市场、人力、技术、物权等资源要素、权利要素的主要包容者和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种客体对待也许是可以的。
国家出资人主体分为两大类。首先是中央政府,这是最主要的主体。其次是地方政府,这是一般的主体。至于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一般不作国家出资人主体看待,仅作生产经营权人主体看待。因为生产经营权人主体是附从于国家出资人主体的,两种主体性质和物权地位不能含混。
二、国家的资产和国企的资产
1、概论
国家所有的资产不等于政府机关自己的资产,不能将全民的资产孤立地自定为政府机关的财物和资本,政府所掌控的资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优先扶持国有企业。
政府的的基本职能,是为企业服务和为社会、为人民服务。国家兴办国有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履行经济社会的责任,为了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为了国家有稳定的财政来源与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日益繁荣昌盛的现代化国家和高度文明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资产,不等于国有企业所有的资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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