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家投资的企业孤立地自定为企业自身的财物和资本,不能将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完全据为已有,更不能擅自处分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和产权,更不能擅自关闭、停止、合并、转产、出售、出让、出赠、出典、抵押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国企的基本职能,也是为人民服务。国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设置与行使,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托,恰当地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权益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权益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企业经理人与普通职工的权益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恰当地处理好企业保值增值与上交国家税利、适当改善职工生活的关系,把国有企业建设成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产文明的示范基地。
各级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这种权益是国家的主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信托所有权,这种权益是国家的从信托所有权。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实质上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只不过是表现形态和利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已。
无论国家采取的是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制度,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国企信托所有权是永远不可移易的物权制度,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物权秩序。从技术层面上讲,政府主要全程、动态地控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技改,包括各种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全过程,全程、动态地控制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和企业利润的分成;国有企业主要行使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使法定的流动资金、债权的自主权。政府和国企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都不能虚权,也不能越权。
中央对地方的集权与放权,政府对于国企的集权与放权,是物权法整个体系中最为复杂的物权兼债权关系。因此,双方都要按照经济规律不断地认真总结经验,相应地调整双方的权益关系,积极主动地将不均衡的不利因素化为均衡的有利因素,努力实现与保持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国企“双赢”——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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