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4-1

正确处理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物权关系

一、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物权关系

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即国有资产大物权人与小物权人或者兄弟物权人的关系,或者是上级制度信托支配人与下级制度信托支配人的物权关系,各有各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总体上,大政府的社会义务大于小政府的社会义务,管辖人口多政府的社会义务大于管辖人口少政府的社会义务,中央政府的社会义务大于所有下级政府的社会义务,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应或对等原则”,义务大的权利也大,否则相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观上,大政府大物权、小政府小物权也有一些自然形成的成分。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统筹兼顾、团结合作的前提下,给物权人加物权或者减物权也是有可能的,或者是需要的。问题在于,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自然地理和历史发展等条件不相同,不平衡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既需要彼此独立,又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大协作。如社保基金、政府扶贫基金的省级统筹,富裕财政向省级财政进贡或者分红,富有城市某些产业向其他省市的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或者输出资本、人力资源等,开展双向或者多向交流等等,这些做法可能会比一窝蜂地向海内外招商引资的效果更好一些。在对外国开放的过程中,大政府与小政府都应当有远景战略眼光,不能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更不能罔顾国家的经济主权而肆意妄为。

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尽管各自的物权包裹和排他权有大小、优先权有先后之分,而应当在同等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或平等互惠。

他们的物权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用得较少。我们不能将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物权关系庸俗化,同时也不能边缘化。可以说,他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