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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4-1(第2节)

们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建立在专有基础上并向共有的物权扩展的交叉性物权关系。

专有物权是轴心式物权,是在本级政府管辖区域范围内,有局域性的统治权、地方自治性的特殊产业审批权、优先的土地利用权、优先的一般产业规划与投资权、自主的财产支配权、自主的财政收支权、自主的公益事业发展权、自主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权、自治性的横向经济联合权等专有权利,与其他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对世权、排他性、竞争性、追及权和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地位,是本级政府核心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是不能随便剥夺的,因为政府的这些基本权利也是某个地方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与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关系密切。

共有物权是离散式物权,是在专有物权基础上形成合纵连横的共有物权,有自共有与他共有、积极共有与消极共有、主动共有与被动共有、法定共有与意定共有、定向共有与随机共有之分,形式多样,不局一格。共有物权最优体制的选择,应当是在关门主义和平均主义两个极端之间作出最优化的选择,不能首鼠两端。

现在看来,所谓“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命题,不仅仅在于调动地方政府投资与经营的积极性,而且还包括调动地方政府的横向联合、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共克时限、互利互惠和共同的排忧解难的积极性。这种共有物权的义务范围大于权利范围,特别是那些比较富有的政府应当履行一些社会共济的义务,不止于对国家多上交税费。国家既定的方针是始终不渝地争取消灭三大差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各个政府之间的协同作战,需要经过数百代人以上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需要不失失时机地夯实基础以利再战。

确认、保护、利用政府之间的物权关系是个系统工程,相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有的放矢地规范与调整。现在看来,简单再用“放权”、“集权”或者“收权”来解释,一下子难以讲清楚。我们不妨解释为“加物权”或者“减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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