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4-1(第5节)

1959年6月,毛主席在同一些领导干部谈话时指出,人权、财权、商权、工权下放过多过快,造成混乱,有些半无政府主义,应当强调一下统一领导,中央集权,下放的权力要适当收回。1961年中央提出,要把管理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结果,中央直接掌握的财政收入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左右。

2.1970年第二次放权概况

1966年毛主席再次指出:“一切统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于是开始酝酿新一轮改革,并在1970年付诸实施。根据毛主席关于“地方应该想办法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的意见,要求各省做到煤炭、钢铁、电力、农具、轻工产品自给自足。要求一些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实行财政、物资、基建、投资的大包干,下放税收管理权,扩大地方财政权、物资调配权、投资权。

3.1978年开始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概况

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选择首钢等8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同年7月***颁发关于扩大国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专家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仅仅被动地完成指令性计划的生产单位的状况,增加了增产增收的主动性。但是他们自主权的发挥往往并不一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和国家实力的增强。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历史前所未有的近300亿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1979年上升1。9%,1980年上升6%,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主要引自《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223~225页)

4.90年代以来的大放权

90年代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大事件,导致中央大放权并达到巅峰状态。如开展市场经济,全面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土地使用权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