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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6-1(第2节)

以全部抽走。国家不负责职工的工资和流动资金等开支。这样一来企业当然不干了。这时候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粉墨登场,使出西方经济学的一套所谓“两权分离”出来遮人耳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反映出来的物权化方向是明确的,国家和国有企业都有性质相同而程度不同的所有权。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里表达的意义在于,国家作为出资人当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人,即国家法人的信托所有权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全体人民。国家法人的资产所有权是一定的,国家法人的经营权是通过委托国有企业来实现的,并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

政府出资人代表国家,国有企业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国家,国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国家,这整个儿完全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只不过是政府与国企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和利润留成与分配的问题而已。

同样地,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企业更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是代表人民政府的企业,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的,故国家出资企业也是代表人民的。

国家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本上是内部事务的物权关系,完全分离掉是根本行不通的。说到底,都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问题。

二、孙X忠的论断

另一位物权法学家孙X忠也详细地提到“两权分离”的物权化方向问题。他指出这种理论观点站不住脚,但又认为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这种理论是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中心思想不吻合的。

“两权分离”的思想在改革的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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