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神圣不可侵犯”,充分说明了保护公共财产和保护国家财产的极端重要性和核心威慑力、执行力等特别的法律效力。
2.国家财产防火墙的优先效力
国家财产防火墙具有优先的效力。
国家的财产,大多数财产的性质、功能和内容与其他所有权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论,国家财产与物权有许多是重点确认、特殊保护、优先利用的,只有在一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条件下才与其他对等的物权人“平等对待”。
国家财产所承担的职能是全面的,如国家安全、社会公益、财富分配、持续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需要富足的国家财产来担当。简言之,国家积累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优先发展国有经济,有利于平抑两极分化、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最终有利于解决国内的各种矛盾,发展社会主义的光彩事业。因为国家担当的社会责任最大,对应地所获得的权利需要加权,防火墙的安全系数需要增量,所保护的法律效力需要优先。
即使是西方国家,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很少受到限制,其他权利的所有权则较多地受到限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都相应地规定保护国家财产的侵权责任,在300项刑罚品种中,绝大多数财产刑是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
物权法既规定了保护国家财产的防火墙,又规定了保护集体、私人财产的防火墙。即使如此,国家财产防火墙有五大项目,集体财产防火墙才四大项目,私人财产防火墙才三大项目,同时证明了国家财产的保护优先于集体、私人财产的保护。法律的指示对象、作用范围与效力不是平均使劲的,国家财产防火墙是多项式的、前卫的、优先的。
第三,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排他效力。
物权作为一种自卫性的权利,一般都有排他性的权利,尤其是所有权是如此。当国家的财产权利与其他的物权在同一水平线上时,这种排他性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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