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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3-1(第5节)

行使监管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了如下规定:(一)人大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二)政府的监督。***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四)公众的监督。***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五)内部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以上五种监督形式,是基本常用的形式,当然还有许多监督形式。

一方面,对于国有财产的直接信托支配人或者直接信托管领人,依法有序地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对于监管国有财产的监管人,也要依法有序地进行监管。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题思想,也是物权法的主题思想。

空军上校戴旭有句经典的语录中痛批“中国现今的矛盾根本在于不同系统互不兼容”,其中“行政管理的官僚主义化”应当是监管国有财产的监管人职责的大敌,一害革命,二害建设,三害国家,四害人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外国的一些先进的东西总不学习,人民民主管理制度经常流于形式,政府所作的许多决策既不科学,也不民主,国家的财产每年高达1万多亿元以上(一说五六万亿元以上),导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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