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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3-1(第4节)

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二、国有财产监管机构依法被监管

国家的财产是全民的财产,其信托监管制度是全民、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和立体化、网络化行使的,在各种财产权保护制度中是别具一格和匠心独运的。如果国有财产监管人的权利毫无节制,他们的权利无限膨胀、无限扩张、无限独裁、无限专制,极容易导致他们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结党营私、公权私化,极容易以各种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的财产,一发而难以收拾。因此上,国有财产监管机构依法被监管,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一把金钥匙。

实际上,全部的国有财产因为其所有权是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也只能以信托监管、信托支配的形式授予相关的单位与负责人监管。监管人同样地要接受相关部门与公民的监管。就是说,监管人在监管国有财产的同时,自己的一切行为也要被依法监管。目的在于,全民、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地限制监管人员的权力滥用,禁止权力寻租、公权私化、假公济私等各种腐败现象,堵塞国有财产损失的各种漏洞。

如果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利用职权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与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沆瀣一气,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甚至以“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以黑保护伞的形式来合伙或者怂恿他们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那种情形更加可怕,国有财产损失更加严重,更加难以收拾。因此,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依法被监管,同样地,要在该机构中设置国家财产的防火墙。

审计署、监察部、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地方同样的机构,既是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又是监管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审计署、监察部、检察院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管职权;***代表执政党对于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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