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4-1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物权法占有保护原理
一、基本理念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物权法占有保护原理,系指国家利益至上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理、人民当家作主与相互监督原理、占有保护原理,以及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等原理。
国有财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管。一切组织与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和负责人更是责无旁贷。
本条款实质上运用了罗马法“占有的保护”的法学原理,进行变通的法制设计。所不同的是,罗马法主要是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本条款是专门用于保护公有财产的。
罗马法占有的保护是一种法理技术,即不是从概念来到概念去的法理演绎,而是与一定的法理技术直接相连接的法器。
罗马法占有的保护方法,主要为“占有令状”。“令状”即裁判官发布的命令或禁令。而为裁判官规定的关于占有的诉讼,只适用于占有人,不适用于持有人。占有令状可分为两大类:确认占有之令状和回复占有之令状。前者于占有现存之际适用,后者于占有丧失之际适用。
确认占有之令状,在古典法时期,凡有受害危险的占有人或过去一年中的占有人均可提起“令状”保护。确认占有之令状的主要目的,是禁止他人妨害占有人的占有,所以也称“禁止侵害占有之令状”、“占有保持令状”、“保存占有之令状”。
回复占有之令状,其目的在于使合法占有人回复他所失去的占有。即必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为他人夺去者,均可依此令状回复其占有,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其中确认占有之诉中被告得要求原告之现存占有的合法和真实。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是国家和人民赋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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