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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4-1(第2节)

们的“国有财产占有令状”和“回复国有财产占有之令状”,是尚方宝剑。有权对被监管者实施约法三章,有权依法立即制止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这些令状,包括:国有财产保值增值令状;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令状;禁止滥用职权令状;禁止玩忽职守令状;禁止低价转让令状;禁止合谋私分令状;禁止擅自担保令状;禁止国有财产损失令状;禁止以其他不法方式和手段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令状等等。此外,还有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令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令状。

据了解,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违规担保、关联交易、设立小金库、合谋私分等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形态,常见的有以下几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加强监管。

二、主要监管类型

1.低价转让型

主要表现是,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招拍挂”程序,暗箱操作,导致低价、超低价甚至零价格、反价格倒贴转让国有资产;有的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国有财产评估或者低价评估、超低价评估;有的不把国家划拨的土地计入国有股,国有土地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相当严重;有的对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派生性所有权丧失十分普遍;有的以各种名义将国有股份与资产以干股、干期权、高额年薪、高额奖金、高额消费、高额福利相送给特殊关系人;有的在经营活动中高价进、低价出,为关联企业谋取私利,同时偷税漏税,在各个环节中损害国家利益。

国营企业的监管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这里面,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的大政方针,牵涉到国家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法制化水平。西方国家经营国营企业已经有了三四百年的历史,尽管如此,来自于国企内部、外部的破坏也是防不胜防。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在改革开放的中后期达到了巅峰,是各级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失职、渎职和带头违法犯罪的行为。腐败官僚与腐败学者、腐败资本家组成的“魔鬼铁三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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