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难以攻破的钢铁堡垒。只有认真践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才能有效地打破“魔鬼铁三角”,将保护国有财产的斗争进行到底。
2.合谋私分型
主要表现是,有的打着整顿、改革、改组、改制、对外开放等旗号,合谋私分国有股权、期权、产权甚至合谋私分整座国有企业及其全部财产;有的违反财务制度,将应收帐款做成呆账、坏账及其他假账,有的私设“小金库”或者设立寄生公司,有的私设虚假外资企业、假红帽子企业,有的与关联的企业、外资企业串通一气,合谋截留、哄抢、私分国有财产;有的以承包为名,与建筑包工头、企业外包头目等承包头目合谋私分工程款、企业利润;有的以管理层收购为“优先”,自卖自买,自定价格,自定买主,暗箱操作,这种情形,于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制”中十分普遍……。
合谋者,既有企业信托经理人、无良企业经营者,还有无良学者、政府部门官员。其中,有的甚至于包括负有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一线、二线、三线公职人员。腐败分子组成的“魔鬼铁三角”,也是主要合谋者。其合谋过程,先期以腐败学者打头阵,运用西方哈耶克主义经济学理论,攻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妖魔化毛主席思想,妖魔化国有化、集体化,然后合谋以市场化、股份化、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洋奴化、厚黑化取而代之,歇斯底里地合谋瓜分国有、集体财产。
合谋瓜分国有财产,是“腐败铁三角”合谋私分国有财产的主要形式之一。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设置了限制性、禁止性零物权条款。
3.擅自担保型
擅自担保而导致国有财产损失,是改革新时期出现的新型腐败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预谋、合谋私分国有财产的形式之一。
主要表现是,有的根本不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有的甚至明知其资信质量不行,为了得到商业贿赂,预谋、合谋私分国有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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