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5-1(第4节)

股份制改造和其他改制办法隐藏着不利因素;四遗憾的是没有民主监督国有资产的内容。

2.《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

2008年10月28日,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的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千呼万唤始颁布。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制度物权法。明确了中央政府与中央企业、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制度信托责任,对于严格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有很大的强制力与执行力。这部法律与先前出台的《物权法》联袂形成合力,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9章77条,主要内容是:(1)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2)关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3)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4)关于国家出资企业;(5)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6)关于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的重大事项;(7)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8)关于对国有资产的监督;(9)关于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该法是《物权法》第57条内容的全面展开,因此是系统性的“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的明确规定,且其法律效力能够锦上添花。

国有财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点突出。国有财产的重点保护对象、重点措施和重点监管职责与零物权都有明确规定。针对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于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的情况,设置了国有资产保护防火墙。

第二,内容全面。从各种各级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整合、融合、变种、析产,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分配、分红、监督、管理等等整个过程,全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集权监管与分权经营。在加强有形资产监管的同时,加强无形资产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监管。在加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管理的同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