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河、人工港口码头、人造湖泊、人造渔场、自来水工程、小水电工程设施。
2.注意保护农民的财产权
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以来,农民投入了大量劳动力建造了县市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有些水利工程收益很显著,如河南的红旗渠就是典型的一例。如果从明晰产权角度出发,广大农民应当从中享受一定的收益,不仅仅是享受农业灌溉方面的便利。其分配方式,应当从水利工程收益中列出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用于补贴全县市的农民,以促进农业的发展或者改善农民的生活。
第三板块:城市集体和农民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
1.城市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
城市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是指该集体建筑物、生产设施本身的单一的财产权。这是目前涉及到土地权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件下推导出的财产权。包括城市集体企业的办公楼、公益事业辅助设施等建筑物;工业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
2.农民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
农民集体的建筑物、生产设施财产权,是指该集体建筑物、生产设施本身的的财产权和地面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双重不动产财产权。这也是目前涉及到土地权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件下推导出的财产权。但是,法律另有所指的除外。包括:集体企业的办公楼、公益事业辅助设施等建筑物;工业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工业生产设施;水库、水渠、塘堰、养殖场等农业生产设施。
第四板块:集体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类财产权
城市集体和农民集体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类财产权,是这两类集体性质基本相同的财产权,属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类财产权。这些设施,包括不动产、动产的财产权,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设施。其所有权类别,应当是“集体公益类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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