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8-1(第4节)

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才是实权。

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优先保护集体经济和集体财产,国家征收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和合理补偿。

二、一般分析

集体财产的主要保护对象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板块:农民土地财产权

1.农民土地财产权

农民土地财产,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使用权、自留山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山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荒地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其中,荒地使用权,包括荒山使用权、荒沟使用权、荒丘使用权、荒滩使用权四大类别。这种判定,具备真实的土地权属和富有法律效力的地权确认。这种土地享用权,是结合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权、地籍权、土地统辖权而成就的土地利用权,近似于地产所有权。

农民土地财产权属于免费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既不可以出卖也不可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家庭固定式的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免费的,另一类是象征性收费的。

2.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

国家每年大量征收农民的宅基地、耕地、山地、草地、林地、荒地、滩地、塘堰地和自留地。农民阶级失去土地与家园,对于将来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全国应当步调一致地实践实践物权法,切实保障农民阶级的合法权益。

第二板块:农民集体的水利设施财产权

1.农民集体的水利设施财产权

农民集体现存的水利设施,包括乡村水库、水渠、水沟、塘堰、人工河流、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