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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9-1(第5节)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个定律,是与土地所有权第一定律相辅相成的、与权利主体永久性物权相伴相随的定律。(8)专属权力永恒定律:各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铭记在国家管理机构手里。国家管理机构存在多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掌握多久。

4.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从农业社会遗留下来的古典式土地所有权制度,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城市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私人土地所有权”几种模式。

这些土地所有制的共同特点是:(1)物权制度不纯洁,存在公权私化现象。从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反映出来,对于所有权定义,包括没有权能、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四项权能等形态五花八门,不得要领。(2)带有罗马法、日耳曼法等古典物权法和农业社会民法的色彩,与后现代社会和城市社会有些格格不入。常常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用益权以及一般土地使用权、土地享用权混淆。(3)有公权私化现象,不利于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剥削。历史上有多次土地改革、平均地权,之后不久又重新出现反潮与地主恶霸,到头来仍然是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甚至于引起了社会动荡不安、农民起义,兵燹不断,战争期间对于社会生产力严重破坏。

土地所有权不是一般化的物权,需要私权公化、专地专用的特种物权,或者需要强化合理使用权、合理作用权、合理利用权的特种物权;土地不是一般商品,是限制用途、限制自由买卖的自然资源,具有天然的公开性、公用性、公益性的特殊功能。

中国古代实施土地产权制,名为“业主权”,不称“土地所有权”。在五千多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土地主要是实行王有制(相当于国有制)。清末引进、民初实施土地所有权概念至今。

中国台湾上世纪以赎买法实行土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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