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0-1(第2节)

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以1958年4月20日为界,在此之前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萌芽期,在此之后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成长期。

1952年9月,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已经在全国基本完成。全国约有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其家属分得了约7亿亩原来属于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大约每年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负担,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领导农民成立互助组。将几户或十几户情投意合的农户组织在一个组,将耕牛、农具组织在一个组内集中使用,实行强弱搭配、老少搭配、贫富搭配的办法,进行分工协作。互助组分为农忙的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这是中国农村合作化的开始,也是集体化的开端。

实行合作化,目的是为了团结广大农民群众,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两种形式。

初级社的形式,是入社的农户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属于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社员将私有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由社付给适当的报酬。合作社实行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在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给社员,作为生产资料的报酬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大于生产资料的报酬。劳动报酬,平时是以工分制记账,结算时兑换现金或实物。

高级社的形式,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将社员的土地无偿地统一归为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照自愿互利互惠原则折价归社。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等都不入社。允许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