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能低、附加值低,村民经济来源短缺;多数集体是困难组织,多数农民是困难群众,集体与个人自救能力不济;特别是农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中国农村人均耕地才1亩左右,农村集体新加入的成员没有农用土地就容易失去基本的生产生活来源,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或者分红权、分配权,这是农村集体成员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
假设,农村分配土地时,光给18岁以上成年人分配,不给18岁以下村民分配,这肯定是不公平的。现行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甚至于有长达70年的,而未成年人不会永远是未成年人,按照那种逻辑,有的村民可能会一辈子也分配不到农用土地。村里迎娶的姑娘或者上门的女婿,长期不给分配土地也是不妥当的,村集体应当限定时间调整农用土地,让他们有土地恒产、安居乐业。
假设,村里姑娘出嫁到其他村庄,或者上门女婿到其他村庄,原来所享受的村民股份分红权完全被人为的消灭了,到了新的村庄没有股份或者只有一半的股份,这就不公平了。原则上,他们处于以上情势下,可以获得原村组织一半的股份。如果他们在原先的村庄没有股份,后来原村组织有了股份制和个人分红权,那么,姑娘出嫁或者上门女婿就没有追及权。如果原先的村庄有股份与分红权,但到了新的村庄拥有全额的并且是高于原村庄的分红所得,才可以适当考虑取消原村庄的股份与分红权。
综上所述,所谓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应当人人平等,指实事求是的村民身份权的大致上平等,带有产权救济、财产分配救济、宏观的困难救济和法律救济的哲学意思在内。可以弥补成文法律规定不够到位或者不够周密的漏洞,用习惯法之公序良俗、衡平法之向弱势者倾斜原则、村民自治监管办法来确定,并不得迟延解决村民内部矛盾问题,特别是对于新村民入股权与分红权及其他各村民拥有的同等权利,应当就地就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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