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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3-1(第3节)

可以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以前的做法是将上述补偿费以给集体组织,再由集体组织讨论分配给村民个人。后来发现这种做法弊端很多,延迟支付、象征性支付甚至于不支付甚至于截留、贪污盗窃村民补偿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很多村民群体上访与再上访事件连续发生,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于损害了整个集体的根本利益。后来中央决定将上述补偿费直接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个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使是村组织提留部分,这笔款项如何使用或者再分配,也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贡献给了国家、经济社会,依法获取国家的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费用,是合理合法、理所当然的。这些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由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不能搞专权,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几个干部说了算。中国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每年有大量农用土地被政府征收,有大量集体与私人房屋被拆迁。

二、问题分析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是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其中,反映出来的几个尖锐问题:

一是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不透明,有的政府官员、村干部与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承包人瞒着村民另搞一套,甚至于出现暴力征地、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被征地拆迁的弱势村民的利益不得保障;

二是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哄抢、破坏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现象相当严重;

三是农村上访案件增多,每年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7成以上为征地与征地补偿事件,上访暴力拆迁、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的情况也有增无减,一些举报违法犯罪分子的积极分子遭到残酷报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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