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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3-1(第4节)

击,有的甚至被报复至伤残与死亡,有的人死亡得非常悲惨;

四是全国失地农民超过2亿多人,他们种田无田、做工无望,很多人社保与医保无份,给社会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五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法律规范不太完善,刚性的条款较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干部的约束力不强,特别是集体组织对于地方政府的错误决定难以抵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非理性冲动,而现行的法律难以约束他们的错误行为,官商勾结鱼肉村民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十分严重。

农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问题在于土地权,引发农民社会极大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在于政府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在于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国\/务\/院针对以上诸种情况,下发了许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政策。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到个人,加强土地管理督察与土地财政审计工作,设置全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和严格征地、用地审批制度,联合多个国家监管机构在全国开展多轮次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工作,共同整治与打击国内外资本势力圈地炒地与炒卖房屋行为等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权法第59条第3项重申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也是对物权法第42条的补充规定。物权法第42条有更加重要、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种特别规定,实质上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规范与控制的范畴,是集体成员法定享有的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现实中,这部分费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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