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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7-1(第2节)

后一直质疑这种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所有权权能定义非常错乱,无权能说、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以及其中的权能组合不统一等,导致土地所有权认识上和法律上的偏差。然而,法律的效力在于科学价值。

中国是模仿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在八二宪法颁布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制制度下的占有形式,之后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导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自动升级。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地买卖土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地买卖土地,简单对比一下就知道了什么叫实权、虚权。

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最难界定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的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而土地的社会性、公益性、共益性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土地的利用权、作用权以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是十分突出的,绝对不能将土地所有权与其他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一般看待,绝对不能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来对待。从根本上来说,土地不是商品,至少不是一般的商品。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的利用权、作用权比土地所有权更有实际效果。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关键在于集体利用土地的作用权,过高地或者过低地授予当事人的权利不会有多少实际作用。

从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定义中,已经呈现一些特征。如专有专用的地籍权、专有专用的土地统辖权、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多重消极式的农民地产权和共同共有、个人按份共有等物权特征。

二、一般分析

集体的土地统辖权除了共同共有、个人按份共有和专有专用的特征以外,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农村行政区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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