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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7-1(第3节)

土地管辖权的统一性

土地统辖权,是中国主要在农村按照地域属地的基层单位实施土地集权管理的一种基层权力模式。这种特权,是根据农村与农业的专业性、农民的身份权、土地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等专地专用特征而专门设立与保护的,外表上名义是土地所有权,而实质上类似于农民共有的地产所有权。

统辖,就是统一区划辖理。统辖权,就是依据一定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按照隶属区域来管理农地的分配、调配、使用、利用、转让和出让土地的相关事务。原则上,土地统辖权从上而下、层层管辖,是乡镇、行政村、小组三级共管体制,是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相统一的层级共管模式。

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统一性,整合了土地资源、地理资源、人力资源,将行政区域与土地利用面积、人力资源混为一体的土地管辖层级模式。尽管各级基层组织的物权侧重点不同,但对于耕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自留地、宅基地的事权是统一的: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规划,统一管辖原则。

2.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传承性

农村行政区域与土地管辖权的传承性,是指乡镇集体组织继承了人民公社集体组织的土地管辖权,行政村继承了生产大队的土地管辖权,村小组继承了生产队的土地管辖权。但具体的地域与土地面积在历史的沿革中有所调整,或者由几个公社撤并为一个乡镇,或者由几个生产大队撤并为一个行政村,或者由几个生产小队撤并为一个组等等,同为土地管辖权但有变动与变更。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在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基础上,分别成立了经济总社、经济分社和经济社,集体组织的架式好象比农业单干化的强一些。

中国建制的三级基层农村组织,是农村行政兼经济性质的基层组织。他们的前身,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乡镇是由若干个片区(原人民公社)组成的区域有较大变动,而行政村与原生产大队、小组与原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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