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要形式,按劳分配是次要形式。其实股份制在西方国家都很盛行,他们在政治经济学上统称私有制,而物权法理学上称之为共有制。
二则,关于财产处分问题。关于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实际上,他们对于动产和易分割的不动产是这样,对于不易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不是这样的。如业主专有的财产可以自己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易分割。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也有不易分割的,如上市公司中股东抽逃资金都不行,更甭说分割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集体整体上没有买卖土地的处分权。农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保留土地使用权;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了股份制,以承包地入股的,出嫁女或者入赘男离开家乡后仍然享有相当的股份。
三则,共有制推导问题。本质上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与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划等号肯定是不行的,与私有制这种自由体制划等号也是不行的。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私有制一方倾斜,集体承包制后更多的是向公有制一方倾斜。集体股份制改变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共有制成分更加浓厚。
既然集体所有制是介于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的中间体制,土地使用权相当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中的按份共有),集体股份制相当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那么,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集体共有制”应当是可行的。
政治经济学中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一个方面解释的;物权法理学解释集体所有制性质是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三个方面解释的。前者忽略了集体所有制的共有关系,是孤立地片面地静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整体地全面地动态地看待集体所有制,就会发现集体共有的成分多于集体公有的成分。
诚然,集体共有制是相对优先和稳定的共有制,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是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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