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8-1(第3节)

享有一般共有制所不具备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

四则,所有权共有制与用益物权共有制是不能等量齐观的。集体的用益物权才是实权。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实权,那么其土地统辖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用益物权才是实权。

集体土地共有权的范围是法定的范围,是集体土地财产权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其由5个部分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场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产到户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未分产到户、属于集体组织占有作业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产权。(5)存续于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方面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二、一般特征

集体土地共有权除了以上概括的以外,主要有以下一般特征。

1.农民身份权取得共有土地的特殊性

集体的土地共有权,就是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群众以大民主、大民生的土地权利。这种权利是以农村户籍身份为标志,采取相对平均主义的方法分派农用土地和住宅土地,获得若干年份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享用权。

农民身份权是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按份分配土地”的民主、民生权利。相对于城镇集体和个人,相对于其他组织与个人,具有非常特殊的土地权利。

所谓共有,就是在同一个集体之内,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你有、我有、大家有。这与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公共所有即是有一定区别的。《人民公社六十条》实际上是将农村土地定义为国有土地了。

2.农用土地免费共同使用的特殊性

农民的问题,简单地说,一是地权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