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0-1
物权法的法制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法制效力,是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法律效力,是物权法本质上的效力,任何法律必须具备这种素质,物权法也肯定不例外。相比之下,物权法就其本身的法制特性而言,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相关物权之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等事项是最较真和最细致的,故对其法制效力有更高的期望与要求。运用普通物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不但可以纠正本普通物权法系的一些缺点错误,而且还可以纠正其他物权法系的一些不合法理与常理的缺点错误。
譬如,运用普通物权法的所有权四项权能、用益物权的三项权能法理,就可以准确地判断出所考量的物权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以及该项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脉络。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运用这些技法,就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
物权法的效力,从基础理论上阐述,其的主要功能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制效力,二是综合效力。因为立法、普法和执法三个过程均能够影响到物权法的效力,而以立法的效力为最基本的和原始的效力。
物权法就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自然物和人造物的公开化的成文法,可以公开声明某些物归谁所有,公开各种主物权与从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则,公开支持谁和不支持谁。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某种物权是否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自物权、他物权和自益物权、他益物权、共益物权、公益物权,以及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以及由所有制法决定的物权和由所有权法决定的物权。
关于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的法定,在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和公开化、公平化、合理化基础上,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