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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2-1(第4节)

权,是从平衡物权中找出可以倾斜的物权,然后再实现新的平衡。古罗马帝国、日耳曼帝国的国家物权,城市物权、教会物权一直是明显优先于其他的物权,特别是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类物权是如此。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各个时期,也总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利益高于集团、个人的利益。

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所有权绝对论是可以成立的,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所有权绝对论是不可以成立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因为国家所承受的社会责任、义务远远大于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所承受的国防、政治、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和公共利益、公众福利的责任和义务是最大最大的,因此上,国家需要寻求相对应的权力、利益,才能实现国家责任、义务与国家权力、利益的相对平衡。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大河流水小河满”。既然国家的社会责任、义务、权力、利益是崇高的绝对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绝对的了。虽然经济组织和个人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义务,但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防安全、公共产品各方面的服务和实惠,必然要履行为祖国作回报、作奉献的义务,企业、个人为自觉地为国家交税是其中的义务之一,服从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被优先效力”,同样是公权对于私权的削弱与剥夺。越是往后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私有财产被征收、被征用的概率越大。各种迹象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根本行不通的。西方国家中世纪以来,有些不知天高地厚的法学家穷嚷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绝对论”,最后不了了之,而代之以“所有权相对论”、“所有权限制论”就是明证。

某些自然资源类物权,是几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国家优先级物权,这些物权具有传承性,或者说是政策的传承性、政策物权的传承性都行。几千年来,官府衙门不仅仅依据自身的权力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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