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限于一般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一般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几乎是不涉及到,这从理论上到实践上已经乏善可陈。中国物权法是宏观物权法,以一般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基础,融入了制度物权法即政策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运用宏观物权法的系统工程分析法不难发现,政策性物权的刚烈性、强制性和定向性、统一性全部优于技术性物权,在公示力、公信力、公权力、强制力、威权力、执行力等方面全部优于技术性物权。就是说,制度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全部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特殊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全部优于一般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因此上,政策性物权是最优化和最优先的物权,政策性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社会关系全部是非一般的关系,政策性物权的法律效力优于技术性物权的法律效力。
政策性物权有很多特征与优点,如法律保护的重点突出、目标明确、通俗易懂、责任清晰,以及公示力、公信力、公权力、强制力、威权力、执行力等方面很有特色。其中,仅关于土地资源类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规章、政策多达300多部以上,形成极其周密而完整的政策性物权体系,弥补了法律、法规过于抽象而不周全、不具体的缺陷,起到了很好的实际效果。不过,有一些政策性物权体系是逐步完善的,也有一些是立法程序不透明和法的质量不如人意,需要加以改进。
二、一般分析
1.政策性物权是泛物权
说到政策性物权,很多人是不理解的,包括一些保守的法学家在内。其实,古今中外,从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古印度法到现代的大陆法,从中国的古封建法到民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一些“国家优先”的物权,如矿产资源、原始森林、河流、海洋、港口和公有(国有)土地的物权,这些自然资源(又称自然力)所有权铁定了归国家所有,并且是第一时间、第一层次确定了的优先级物权。某些公共利益类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