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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第4节)

物权原则、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保障机制,统一时间效力和追溯效力。它们之间,对立是相对的、表象的,统一是绝对的、本质的。

政策性物权表面上是一种不均衡的物权,一些自然资源类物权属于最大宗的物权,一些公共利益类物权属于强制调整类物权,一些国计民生类物权处于领先地位,均纳入政策性物权的第一排序的优先化系列之中,给人的初步印象是有些特殊化,与其他物权相比显得确实不够均衡。但是,不均衡不等于不合法。那些广袤的土地、宝贵的矿产、河流、原始森林如果被官僚地主利益集团霸占,必将国将不国,民不聊生,江山社稷成何体统?相反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矿产资源国有化,是大大地利国利民的最公平最合理的物权!一些公共利益类政策物权、国计民生类政策物权,同样如此。一个经济社会,整个国家民族共同提高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个人物权的健康提高、持续发展。

2.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是以一定的技术标准检验立法、普法、用法、执法并排他瘕疵的优先效力。

技术性物权,就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物权。一物一权主义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溯及力效力、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排害除险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技术性物权的基本层面,或者说是解决物权的基本技术的主要方面。此处,专门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一般而论,技术密集性高的物权优于技术密集性低的物权,担保过的物权优于非担保过的物权的物权,登记过的物权优于非登记过的物权,刚性的物权优于弹性的物权。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承认,是在确认属于国家的专属、专有、专控、公益物权基础上亦即确认政策性物权基础上进行的物权再分配的效力,尽管技术性物权也适用于政策性物权,也可以为政策性物权服务。这是广义上的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狭义上的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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