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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第3节)

其焕发各自的效力。这是因为,在检验物权保障力、执行力时,常常遇到一些技术瓶颈,常常觉得光是了解物权的排他效力、溯及效力还是不够得心应手的,需要借助于一些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加以弥补。

政策性物权具有第一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技术性物权具有第二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后者应当让位于并服务于前者。这种优先权的秩序是不能颠倒错位的,否则会导致对应的物权体系紊乱,酿成严重后果。

普通物权法将一些物权行为抽象化、条理化,使得人们能够掌握物权的存在与发展的一些规律,从而提纲挈领,举一反三。而担保物权法是在普通物权法法理基础上的升华,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制度物权法更注重制度化或标准化建设,政策性物权主要集中于这个方面。在反复地更新或者修补过程中逐渐增加物权的技术含量,逐渐地臻于完善。政策性物权立法与执法时同样地需要透明,需要民主,需要社会公众的合理监督与制衡。技术性物权工具不是专门为权贵利益阶层服务的,不能利用物权工具谋取私利。否则,物权技术再好是无效的,有时候甚至于起反作用。

技术性物权是在特定的物权之内施以技术性手段,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物权,与物权关系法和债权关系法的法律相通。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侵权责任法的应用,都有一些细节性的操作技术。担保物权法中的技术性物权的技术含量比普通物权法的高一些,普通物权法的操作技术有随机性或者难确定性的一面。我们看到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和物权人的优先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这些效力,不止是债权人的物权地位高于债务人的物权地位,而且包括担保物权法的技术手段高明在内。

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是对立统一的物权体系。他们之间的对立性,是前者的效率优先原则和后者的公平优先原则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均衡性,这是一种法定的不均衡性,并不影响法律的效力;他们之间的统一性,是在确认前者特种物权和后者非特种物权的情形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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