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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4-1(第2节)

生了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的竞合、竞争,就需要重新划分势力范围,对于各自的优先效力进行重新确定。事关土地使用权的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就由此提上议事日程了。

特定的物债权与一般的物债权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法定的物债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物权是消极的,在不动产设定债权是受很多条件限制的;权利人的主体身份与客体对象均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法定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是不能随意设定、变更、转移、消灭的。后者是意定物债权,一般存在于动产物权关系中,物权和债权都是活跃的;当事人达成合意按照合同规定就可以设定、变更、转移、消灭一般的物债权。如集体的粮食、油料、土特产和家禽、家畜等,可以自由买卖与设定担保债权。

物债权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债权与物权相结合而延续了债权保护期限,或者将优先清偿债权提上了议事日程。如集体将其所有的林木抵押给债权人,让债权人参与管理山地的林木,物权人的债务和债权人的债权都可以延期。与此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成为管理林木的准物权人。

一般而论,普通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担保物权法是以担保债权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制度物权法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每当物权变更、转移、消灭过程,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有可能破旧立新,旧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就会让位于新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在先有物权、后有债权的情势下,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就会发生作用,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单独或者共同发挥作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确切地说,在法锁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势下新的物权关系难以成就,因此上解决债权债务问题是个优先的选项。诚然,担保法锁关系优先于普通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物权,特定物债权优先于一般的物债权,这是普遍性的物权法则。

特定物债权,于普通物权法中,主要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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