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而债权是没有确定或者是不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地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包含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只有先行解除法锁关系,才能理顺物权关系。
特定物债权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标的物为债权的标的,就债权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二卖时,标的物为动产,后买者若已受让该动产的交付;标的物为不动产,后买者如已办毕所有权登记时,后买者取得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二是当担保物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债务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财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如某特定物虽已为给付的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特定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无论该定限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请求交付或转移其标的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二、一般分析
1.一般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
一般特定物债权,与特殊特定物债权相对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是指将要处分的标的物是随机的,而债权是附加条件或者是确定的对象的权力。其优先效力,一般以动产交付为准或不动产登记为准。
一是抵押权人优先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接受清偿或者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例如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实行该抵押权时,无论债务人财产可否清偿完毕,抵押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债务人受到破产宣告时,对于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就该项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别除他人争夺该项财产的权利)。
二是扣押物权优先的效力。
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标的物,因它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得本物权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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