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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4-1(第5节)

理论上,特殊特定物债权是受制度物权法保护的,同时也受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特殊物债权的效力优于一般特定物债权的效力。诚然,两种物债权也有主次先后和等级之分,而特殊特定物债权的最后一级优于一般特定物债权的最高一级应当是可以的。在这里,法锁关系同样地优于物权关系,只有先行解除债务关系中的法锁,变成纯粹的物权关系,才能理顺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其中,制度化法锁关系优于意定的法锁关系。因为是特殊物债权,所以是特殊法锁权,所以是制度化法锁关系,所以具有更优化的优先效力。

特殊特定物债权是新兴的特定物债权,是随机性发生甚至于大规模发生的涉及产权剧烈变化和大额度补偿的新型特定物债权,对于物权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近20多年来大规模的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浪潮中,每个城镇均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与征地运动,仅仅解决征地拆迁中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保护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及其相关权益才是实在的。国有与集体企业的产权保护,以及其他公共财产的保护,本来是特殊特定物债权的范畴,并不是要等到错误的消灭这些特种产权以后才实施治标不治本的所谓“保护”,应当是受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和全社会的保护。

譬如,将属于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不动产征收区分开来,实行两种不同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并且是先补偿、后征收或拆迁的合理补偿交易,新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才能生效。这样才能检验政策性物的效力、技术性物权的效力和特定物债权的效力,到底是哪种物权是处于优先的效力或者最优先的效力。

再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保护,涉及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动态平衡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改制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特殊特定物债权的利益关系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一定要运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原理来统筹兼顾,科学地界定特殊特定物债权的法律效力。

殊不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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