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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4-1(第4节)

效力,诉请排除。前一种是后期扣押物权人的效力,后一种是早期扣押物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是物债权人行使的特定动产物的合法占有权、特定处分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173条,留置权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其效力范围,是指当留置权人实现物债权时,就哪些东西进行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交换并优先受偿。留置权作为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旨在确保债务清偿的价值权。所有权的标的物就是留置权的标的物。但是,从物、孳息、代位物等,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纳入留置权效力涉及的标的物范围,并入物债权优先的效力势力范围。

质权,是物债权人行使的特定物的“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典当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特定的财产,称为质物;债权人是质权人,提供特定财产出质的人称为出质人。

以上抵押权人优先的效力、扣押权人优先的效力,均为担保物债权人优先的效力。

2.特殊特定物债权的优先效力

特殊特定物债权,指公共特殊物债权或者私有特殊物债权的物权关系兼法锁关系,与一般特定物债权相对。一般而论应当是从权利的设立至行使、变更、转移、保护、消灭、调整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国家与集体的专属、专有、专控、公共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所有权,农民集体与村民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所有权,城市居民拆迁安置补偿费所有权,改制或者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补偿费与债权人所有权等等,均属于特殊物债权,应当受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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