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不得一丝一毫的马虎与护短。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科学如同航天科技一样“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法律的权威性、适用性,全部来源于法律的精确度、美誉度和效力度。
物权法学,更是一门十分深奥的科学,人类研究探索物权法的步伐永远也不会中止。对于物权法的法理系统、实操系统和效力系统海量奥秘的揭示,就像向浩瀚的太平洋探宝一样寻寻觅觅而永无止境。这等于说,普及、探索、研讨和修改物权法是永无止境的。关键在于,从官方到民间,都需要一个十分宽松、和谐、人人心情舒畅而热火朝天的学术环境,要让人人敢于讲真话、处处能够讲真话,人人应当积极地讲真话,应当大力鼓励、奖励奖励每一个有良心的人讲真话。讲真话,天是塌不下来的。所谓“真知灼见”,第一要素、第一选择原来就是一个的的确确的“真”字嘛!
在有关词汇和分析研究中讲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包括“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最初来源于八二宪法。也许,有的人会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与宪法一模一样,其法律效力肯定是一模一样的。”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刻舟求剑的,因而是不可相信的。
物权法第47条不仅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而且还规定了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按照法律规定亦为国家所有。从全国的立法情势来看,要想一步到位地破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确实有很大的难度,将会循序渐进地积极开展。
二、简单分析
关于物权法与宪法的区别,以下作个简单的分析。
第一,国内情势有很大的不同。
宪法制定时的情势是:
1.中国虽然完成了初步的工业化阶段,但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社会,仍然把发展农业放在第一位,单纯地把解决城乡居民温饱问题放在第一位,小农经济的地权特征明显;
2.虽然全国农村已经实行了包产到户,但无论如何,人民公社这个公有制体制仍然存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