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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7-1(第3节)

即土地物权的主体仍然客观存在;

3.全国城乡没有启动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不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几乎没有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没有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不是很清楚;

4.某些老一辈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对于农民有着朴素的阶级感情,小农经济思想相当严重,在权衡国家利益与所谓的集体利益时,自觉或者自动地将法律的天平偏向于后者,直接酿成了主观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概念;

5.政治上以“解放思想”为主线,各种新点子层出不穷,甚至于有人说“左”一点、右一点都无所谓,一些人的胆子越来越大,公开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而执意另搞一套,结果导致“中国特色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出台。

物权法出台时的情势是:

1.全国正在由农业社会大踏步地向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迈进,不再以发展农业、单纯解决温饱问题为第一要务。但是,没有实现由小农业经济的地权制度向工业化城市化地权制度转移;

2.高估了农业单干制,早已撤社建乡,集体企业也基本上转制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人民公社组织不复存在,集体经济遭到重创,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集体”已经玄虚;

3.全国城乡启动了房地产市场,土地对内对外作为商品流通,土地的潜在价值已经完全表现出来,在土地资产已经激活、盘活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上的反差已是很清楚了;

4.某些老革命家、宪法的制定者的亲农、重农愿望屡屡落空。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包死”政策——“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令出嫁女、新婚夫妻的子女甚至他们的孙子女无缘分到农用土地和家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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