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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8-1(第4节)

了相对模糊、折中的处理方法。规定了土地资源的“所有”,并未规定“所有权”。

说宪法是相对模糊的,是指在上述条款中关于属于集体的自然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所有”,是否一律可以追认为所有权或者是拥有权、占有权也未可知。

物权法折中的处理,是既承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又承认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

物权法对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作出的模糊、折中处理办法,因其条款相对较多,方式方法也较多,程度上有所不同。

物权法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排除法来排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利用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来限制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用国家规定的耕地特殊保护政策、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规定来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限制其作用权和利用权;用禁止抵押集体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来限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权属来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自主权(用益物权)来抵销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地役权的办法来对冲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占有保护、善意占有等名义,迂回曲折地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同样规定了森林、草原、山岭的“所有”,并未规定林地、草地、山地的“所有”。

物权法并未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等内容,也没有规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的内容,这些与宪法有所不同。这些内容,主要是通过公共利益的优先、地役权优先、抵押权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个人土地承包自主权的限制等内容来迂回决定的。

三、最大区别

物权法同宪法最大的区别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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